学术不端文献论文查重检测系统 多语种 图文 高校 期刊 职称 查重 抄袭检测系统
按规定入党积极分子需接续培养,但实际情况是,除了同行业的单位,往往新单位党组织要求重新申请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因此在做好有关材料的转交和审查的前提下,是可以继续培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