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文献论文查重检测系统 多语种 图文 高校 期刊 职称 查重 抄袭检测系统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启动第三方的秘密调查,对经调查属实的作者应通报作者的工作单位及其上级部门,责成发表存在学术不端论文的期刊按照国际惯例登载撤销该文的声明。 对于刊物自身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则是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厉监督,接受来自读者及研究参与者的实名举报。